“赖某违法将房子先卖后抵,街坊邻居都知道这套房子我早已装饰入住多年,我又不是被实行人!为何需求拍卖我的房子?”前不久,花甲老人丁某致电崇川法院,在电话那头宣布连连责问。记者11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处理了一原因房子“先卖后抵”引发的实行贰言之诉。
2016年3月,丁某经过中介向赖某购买了一套未满五年、尚不能过户的拆迁安顿房,三方签定房产买卖合同,约好购房款合计48万元,丁某先付出80%,余款20%待处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付清。签约当天,丁某按约付出相应购房款,赖某也按约交给房子钥匙,丁某随即装饰入住。
令丁某没想到的是,2018年11月,赖某悄悄领取了产权证,将案涉房产挂号在自己名下。隔月,赖某向于某告贷50万元,并将案涉房产抵押给了于某。
2020年10月,因赖某未及时归还告贷,于某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赖某归还于某50万元告贷及利息,并承认于某对案涉不动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赖某未能实行收效判定,于某遂请求强制实行。实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决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丁某得知后,提起实行贰言及实行贰言之诉,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阻却实行。
事实上,在案外人实行贰言之诉案子中,相似本案中丁某的一般买受人(非《实行贰言复议规矩》第29条所规矩的商品房顾客),要求扫除抵押权人对不动产强制实行的景象较为常见,关于这类案子的裁判规矩亦较为清晰。但一边是合法签定购房合同、付出绝大部分购房款、装饰入住多年且年逾花甲的丁某,另一边是手持收效判定且年逾古稀的于某,法官堕入法理与道理怎么选择的两难。
为从源头上处理胶葛,承办法官屡次经过电话、说话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一般买受人物权等待权与抵押权抵触时的司法处理规矩。该院实行裁判庭庭长陈晶牵头,与实行局联动合作,先后屡次安排丁某和于某做交流、洽谈。终究两边洽谈一致,于某将其对赖某的债务折价42万转让给丁某,丁某也在宽和协议签定当天向法院递交了撤诉请求。
法官提示:作为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定正式的书面房子买卖合同后,除按约实行本身合同责任外,还应自动、积极地敦促出卖人及时处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呈现“先卖后抵”或许“一房二卖”等状况。作为抵押权人,应依法审阅不动产的权属挂号状况,此外还需实地检查,慎重核实不动产有无租借或出卖的状况,以防合法、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实现。